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法是神授还是人定的,法代表正义、自然还是代表强权,法与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的作用,法治还是贤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么及其与实在法的关系,这些在西方中世纪以至近代、现代法学界中争论过的问题,在古希腊时都曾涉及,并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法家:重律法轻教化。解决不了长治久安的问题。秦朝也因此带来了先进的政治制度,郡县制,但是解决不了内部社会矛盾。秦朝就是典型的写照,勃兴速亡。 儒家:重教化,尊崇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束缚了人的创新和冒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