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当天为三倍工资,另外两天若单位不能给你安排补休的话,为两倍工资
国庆节1、2为三倍工资,5、6、7若不能安排补休的话,为两倍工资
如果确定单位都不能提供补休的话,你总共应得14日工资
4500/21.75*14=2896.55元
如果少于这个数,你就可以去找他理论一下了
如果说不通,你就应该留好加班证据和单位少发你工资的证据去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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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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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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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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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这几条,对你应该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