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所说的房屋为2013年竣工,物业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费用是不合理的,该房屋渗水没超过质量保修期,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质量保修期有强制性规定:
1、质量保修期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当然了,以上的前提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果是由于业主自己装修或改造造成的漏水,与开发商没关系的,责任得由业主自己承担
紫苹果装修从你话中觉得这应该是物业的问题
看有没有在保修期内,具体上想问律师,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