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2年的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到保险合同期间的限制,即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
本次保险法修订(09年)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新法实施之后,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以后,对于可能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可能性的,必须在2年进行认真调查或者审核,否则不能随意拒赔。
附: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6条第3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在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两年后客户同样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