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行动中,一些地方就有关中医监督的范围、内容界定等难点问题提出请示,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做了批复如下。 批复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批复还指出,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