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章对留置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于留置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总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抵押:就是不转移抵押物得占有 比如 我跟你借钱 用我的房子做抵押 但是这个房子呢 还是由我来占有的 你不能把我赶出去 只有当我不履行到期义务或是出现了咱们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 你才能跟我协商或者申请法院拍卖 变卖该房产 抵押的对象 是不限制的 动产 不动产都可以
质押:跟抵押正好相反 它是转移占有的 比如 我跟你借钱 用我的汽车向你出质 那就得把汽车交给你啊 我就不能在占着汽车了 质押的对象 仅限 动产和 权利
留置:唯一的法定担保物权 前提是留置权人必须先期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比如 我开一修车摊 你自行车坏了 到我这修 修完了你不给钱 那我就有权力留置你的自行车 也就是不还给你自行车 这就是留置 留置的对象 仅限动产
当然 这只是最基本 最直观的区别
(1)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